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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dengzk  时间:2011-11-22 11:51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或办法)。为使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更好地理解《管理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您介绍一下《管理办法》制订的具体背景?

  答:《管理办法》的制订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自去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已正式实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并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为与两法相配套,中国证监会有必要在部门规章层面上细化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其次,《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明确要求“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制定《管理办法》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要求的具体体现。

  再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上市公司股改分置改革已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份实现全流通后,上市公司大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与二级市场股价密切相关,利用资本市场的动机进一步增强。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和监管流程,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及监管的有效性,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新形势对上市公司信息监管提出的新要求。

  此外,中国证监会1993年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由于时间较长,很多条款、内容已无法适应目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在总结既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该细则进行修改,并有必要将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性规定上升为部门规章。

  总之,《管理办法》既是对《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精神和《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的细化,又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对以往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我们将其定位于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的统领性文件,并以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问:《管理办法》的法律地位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是中国证监会以主席令形式发布的部门规章,是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为的总括性规范,涵盖公司发行、上市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各项要求。《管理办法》规范的对象包括四个层面:一是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收购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三是为信息披露事宜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保荐人及其从业人员;四是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市场各方,包括利用或可能利用上市公司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及相关媒体。

  问:《管理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文件中首次引入了公平披露的概念,请问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如何执行该原则?

  答:公平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具体要求包括:一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向全体投资者公布,不得提前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二是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三是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问: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凡是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价格敏感性信息),上市公司均应披露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管理办法》中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进行了界定。上述规定是重大事件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有无相关具体规定,或上市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披露标准,但上市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问:上市公司应当在何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问:中国证监会一直以来强调的重大事件分阶段披露原则在《管理办法》中如何体现?

  答:《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触及任一披露时点时,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虽未触及披露时点,但出现以下披露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件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时;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时;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同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的,上市公司还应按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及变化情况。

  问: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及出现媒体传闻时,上市公司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答:《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强调了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情况及相关媒体传闻的关注义务。针对以往个别公司董事会未勤勉尽责,不去充分了解情况就以“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搪塞了事,披露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办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在此情形下,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情况,必要时以书面方式向主要股东及至实际控制人查询,还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人应当及时回复上市公司对相关情况的问询,并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同时,办法要求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向上市公司主动告知义务,即应当及时、准确地将股权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信息告知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还明确了媒体出现传闻或证券价格出现异动时股东和实际义务人的书面报告义务,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主动告知义务。

  问:《管理办法》关于关联人的定义,与财政部的《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定义有何不同?为什么?对关联方交易行为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国证监会对关联人的定义主要是从上市公司监管角度出发。近年来,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或重大影响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现象较为突出。因此中国证监会监管和规范的关联方是指能够控制上市公司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决策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各方,在这里不包括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同时办法中对关联方的定义还包括历史关联人(过去十二个月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和潜在关联人(基于协议安排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对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一是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上市公司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二是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三是要求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我会将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问:与以前信息披露法规相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是新内容,在我国已颁布实施的信息披露法规中尚无与此有关的相关规定,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增加这部分内容的?

  答:只有上市公司真正意识到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通过内部制度予以落实,同时信息披露相关各方予以密切配合,才能切实保证披露质量。为此,管理办法单设一章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该章涵盖两个部分:一是首次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达到披露标准的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和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并要求该制度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向证券交易所、证监局备案;二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披露相关各方在信息披露中如何履行职责提出具体的行为规范要求。

  此次增加该部分内容,有利于加强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形成信息披露的内部约束机制,同时通过对信息披露外部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促进外部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结合,切实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一章主要规范的范围有哪些?

  答:首先,要求上市公司做出制度性安排。一是公司应当制定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通报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二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秘的职责分条款进行了细化;三是规范了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人的行为规范和配合义务;四是明确了通过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告知及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五是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资料的要求。

  其次,明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责。要求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恪守职业道德,强化风险意识,勤勉尽责,谨慎执业,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同时根据监管中常见问题,对会计师、评估师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

  第三,明确了其他相关各方的行为规范。包括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或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机构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客观真实报道涉及上市公司的情况;等等。

  问:中国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等有关各方采取哪些手段加强信息披露日常监管?

  答: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并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相关机构作出解释、补充,并调阅其工作底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有义务及时作出回复,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

  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承担哪些责任?

  答: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对于公司临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公司财务报告,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问:中国证监会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进行监管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规事实及所受到的处罚、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问:《管理办法》出台后,中国证监会还有相关什么配套措施?

  答:《管理办法》是一个信息披露的总括性规定,与其相配套,中国证监会将进一步细化办法中有关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和实用性。后续工作包括:

  (一)梳理现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在征询市场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年报、中报、季报的披露要求,以增强披露的有效性、针对性。

  (二)与《管理办法》配套,牵头指导证券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三)着手修订特殊行业披露细则,如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特殊行业的定期报告编报规则。

  (四)制定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指引,上市公司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细则、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指引等。

  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将继续加强培训工作,以使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知晓、熟悉信息披露规范要求、谨慎执行,以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

  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国证监会历来就十分重视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监管工作,把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透明度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最有力武器,把信息披露监管视作上市公司监管的中心环节。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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