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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解读《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作者:dengzk  时间:2012-01-17 15:20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结合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和新特点,对2006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了再次修订。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新版《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我们将以问答的方式解读该规则,供投资者参考。

  《交易规则》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

  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进行再次修订?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子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交易规则》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现行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外,深交所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为此,深交所本次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此外,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

  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

  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过程中的疑问,深交所在《交易规则》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况实现细节的描述,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后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同时,根据近几年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对部分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原交易规则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深交所在对原先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如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扩大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等。

  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作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我们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面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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