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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 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作者:dengzk  时间:2012-01-17 15:26

  一、《交易规则》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二、目前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易规则》中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即属于异常波动。同时,2007年本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中,将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也纳入异常波动范围,交易所将对这两类型的异常波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相应进行信息披露。

  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按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交易规则》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方面有何修订?

  与2006年相比,深圳市场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已大大增加,本次《交易规则》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避免规则歧义。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将原稿中“中小企业板指数”修订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

  四、修订后的无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是什么?

  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五、深交所对证券交易的重点监控事项包括哪些?

  在总结近年来市场异动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市场监管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对证券交易监督事项进行了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六、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有何变化?

  本次修订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衔接,在《交易规则》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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