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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三)

 作者:dengzk  时间:2012-02-01 16:20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修订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本次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二、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

    《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价格涨跌幅限制(可能为9.99%、10.01%等)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跌)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10%或±5%)计算,避免规则歧义。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修订将“中小企业板指数”调整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

    三、明确了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

    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四、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了证券交易监督事项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以及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五、新增了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

    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本次修订在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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