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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解读(一)

 作者:dengzk  时间:2012-02-01 16:21

    【编者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交易规则》)将于2011年2月28日正式施行。为帮助投资者更全面地把握其主要内容,我们将分四期逐一解读该规则,望投资者密切关注。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06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

    新版《交易规则》条款共137条,与原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本次调整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其中,交易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新版《交易规则》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统一,方便投资者理解。

    1.为何要删除?

    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理解和掌握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2新版《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买卖中小板股票有何影响?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买卖某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因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限制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只有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104元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后,如某只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比如104元委托为有效申报,可参与竞价。只有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才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二、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1.为何要取消?

    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2.投资者交易会有何变化?

    对投资者来说,如果在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买卖该股票,则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三、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1.为何要取消?

    《交易规则》(2006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取消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2.修订后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

    统一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本文由深交所会员管理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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