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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力资本地位 奠定基金多元投资法律基础

 作者:dengzk  时间:2013-05-16 11:26

提高人力资本地位 奠定基金多元投资法律基础

(证券时报2012年12月31日报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 孙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新《基金法》”),是我国基金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大里程碑。我国这次基金业立法吸收了过去九年基金行业的实践经验,适应了市场和法治环境的发展,重视人力资本法律地位、奠定基金业多元投资法律基础。

  首先,新《基金法》提高了基金业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的地位。

  基金业作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富管理行业,是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力资本为重要资本要素的行业。原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制定时,考虑到我国基金业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各方面的条件尚不具备,于是采用了以金融资本为核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一般金融机构的基本形态。基金业经过十五年跨越式发展,法的精神初步有了社会实践基础,基金业的基本制度框架很快得到市场的初步认可。同时,行业也积聚了一批专业队伍,具备了资金、技术和管理条件。本次新《基金法》修订顺应了这一趋势和潮流,成为我国立法与时俱进的又一典范。

  我国基金业提高人力资本的地位,既是国际行业发展的规律所在,也是未来长期快速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只有提高人力资本的地位,放宽企业形式多样化和引入对专业人才的股权激励机制,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基金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提高行业的整体投资管理能力和诚信水平。可以看到,我国的律师业和会计师业很早就建立了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基本形态,使专业要求和诚信责任落到实处,从而实现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并未发生重大风险,行业整体诚信水平受到社会认可。可以预期,在新《基金法》实施后,也将有利于我国基金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其次,新《基金法》为基金业全能型运作模式奠定基础。

  新《基金法》允许基金管理人采用集团化的运作模式,为基金业探索新的运作模式开辟了空间,从而为我国基金业向全能型运作模式发展奠定法律基础。参照国际先进经验,许多发达国家的大型基金管理人均采用集团化的模式,同时适用多种运作模式,形成多层次多领域全球化的竞争力。相比之下,我国基金业运作模式较为单一,国际竞争力不足。新《基金法》还改变了过去基金业投资范围较为单一、投资策略同质化的市场格局,扩宽了基金业的投资渠道,鼓励基金业自主实践投资策略和投资风格,奠定了基金业多元投资的法律基础。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市场的基金业通常具有广泛的投资渠道,可以运用多样化的投资策略,为具有不同风险收益需求的投资者提供服务。随着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正在形成,为我国基金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和创新空间。

  新《基金法》及时弥补了这一短板,为我国基金业进一步向全能型运作模式迈进奠定基础,从而使我国基金业站在与国际同行基本相同的竞争地位。

  第三,把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机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规范经营。

  非公募投资机构是市场的重要主体。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选择品种,适应不同收入群体的投资者需求,是人们财富增长的必然产物。对资本市场而言,它们既是多元化定价主体,也是早期矫正投资品乃至市场出现扭曲的一部分力量。随着市场产品种类的扩大,非公募机构将有更广泛的空间。同时,国际经验也提示我们,市场化发展要有相应的法律调整和行业自律,使行业发展始终运行在健康的轨道上。

  第四,为财富管理行业奠定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由于行业发展起点不同,我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起步较早,在营销渠道、产品形式、监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我国基金业产生较晚,在竞争中面临一定的局限。新《基金法》提供了基金业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其他财富管理行业之间较为公平的法治平台,为财富管理行业的不同市场主体营造了一个更为公平的投资业务发展和竞争环境,也有助于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思路,这也为我国基金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基金业要在新《基金法》创造的新的竞争环境中苦练内功,进一步提高投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投资者服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组织全行业学习和宣传新《基金法》,认真贯彻法的相关规定,大力做好财富管理的行业服务,组织行业开展自律管理和促进创新活动。协会已做好吸收非公募投资机构的入会和相应的备案准备,并将于近期公布。

  新《基金法》的颁布,预示着我国基金业新的大发展时期即将到来。我国基金业全行业期望着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再创新的历史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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