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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系列”连载

 作者:yuankui  时间:2014-09-10 15:05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正式出版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于近日正式出版,内容涉及美国证券市场热点案件、投资者保护、证券民事案例、发行审核等相关案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本书的编译者,又将其中的16个经典案例进行了简化改编,力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明扼要的形式向广大投资者介绍美国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情况,提高维权意识,同时希望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和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所借鉴。自2014915日起案例故事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予以连载,敬请关注。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一

存在故意虚假陈述和遗漏重大信息的构成证券欺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墨菲案

故意地进行虚假陈述和遗漏重大信息的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本案例给出了答案。被告墨菲1971年设立了Intertie公司,通过虚假陈述和遗漏重大信息的方式获得资金,直至1975年申请破产保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为此起诉墨菲及其他被告,指控其违反证券法的注册和反欺诈条款,并请求禁止令救济。地区法院作出了支持SEC的判决,要求墨菲永远不得违反证券法的注册和反欺诈条款。上诉巡回法院最终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判决。...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二

未能尽到勤勉监督义务的经纪公司须为其雇员的欺诈行为担责——哈里森诉添惠有限责任公司案

雇员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而公司由于雇员带来很好的效益而未尽到勤勉尽责的监督义务,公司是否应对受害者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受害者哈里森被添惠公司的雇员肯宁和卡彭特欺诈,而添惠公司虽有全面具体的内控规则,但由于肯宁和卡彭特带来的利润而疏于审查,对各种欺诈迹象视而不见,导致骗局维持了30个月都没有被发觉。上诉法院最后认定受害者哈里森胜诉,添惠公司在所有问题上败诉并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三

委托理财账户增值了不代表当事人权益没有受到经纪商侵害——内斯比特-诉-麦克尼尔案

证券经纪人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且投资组合增值时,是否可以利用投资账户过度交易赚取额外佣金?投资者多支付的佣金是否可以收回?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投资者内斯比特夫人起诉证券经纪人麦克尼尔和布莱克公司利用投资账户过度交易赚取额外佣金。本案是一种相对少见的情形:在被告的指导和控制下,原告的证券组合增值了,但原告仍然选择提起诉讼,收回他们向被告支付的佣金。巡回上诉法院认定,即便证券组合本身增值了,也有理由强制被告交出他们收取的佣金的不合理部分。...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四

审计师并不就审计负有普遍的注意责任——比利-诉-阿瑟扬公司案

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意见时,是否对公司之外的人也负有注意责任?投资者依赖审计报告投资产生的损失是否应由审计师承担责任?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投资者比利起诉奥斯本公司的审计机构阿瑟扬对奥斯本1982年财务报表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有重大专业疏忽,投资者依赖该审计意见进行投资交易后,奥斯本于1983年破产,导致投资者损失严重。最高法院最后认定,本案审计师的一般过错责任仅限于对客户承担责任,投资者不是阿瑟扬的客户,无权基于一般过失理论获得赔偿。...<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五

招股说明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存在差异不会对遵循常理的投资者产生误导——德马里亚诉安德森案

电子版招股说明书存在非故意疏漏是否会影响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的效力?印刷正确的纸质版招股说明书能否被认为是错误的电子版招股说明书的补充?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原告德马里亚向被告安德森(ILife)公司发起集团诉讼,起诉被告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提交的电子版招股说明书存在错误。经过审理,上诉法院最终采纳了SEC的意见,认为正确的纸质版招股说明书可视为电子版招股说明书的一部分,两个版本的招股说明书的结合不会就证券的性质对遵循常理的投资者产生误导。...<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六

上市公司错误陈述未构成股价下跌实质原因的不担责——阿克曼诉大羚羊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案

上市公司存在错误陈述情况,同时股价下跌,但错误陈述并不是造成股价下跌的实际原因时,上市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给出了答案。美国大羚羊公司IPO时招股说明书存在部分错误,股票发行后股价开始下跌,但当大羚羊公司对外披露错误陈述时,股价又开始回升。针对投资者提出的因招股说明书存在错误导致投资损失的诉讼,美国上诉巡回法院最终认定投资者没有证据证明大羚羊股价的下跌是由招股说明书中的错误陈述造成的,因此维持地区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七

操纵公司证券价格应担责——马可夫斯基诉证交会案

本案例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操纵公司证券价格,并拒绝接受全美证券商协会(NASD)的调查谈话,马可夫斯基和里奇被NASD全国裁决委员会(下称“NAC”)处罚,马可夫斯基等不服,随即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提起上诉。SEC认定,马科夫斯基不仅违反了对其公司库存的限制协议,而且未能配合NASD的调查。之后,马可夫斯基和里奇申请司法审查。巡回法院认为马可夫斯基等操纵证券市场,违反了《NASD行为守则》,因此维持NAC的处罚。...<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八

        销售非注册证券的案件中互有过失抗辩如何适用——品特诉达尔案

互有过失抗辩指“双方都有过错”,是基于一个普通法的理念,即原告可能因为他自己的错误行为而不能得到赔偿。在依照《1933年证券法》提起的要求撤销非注册证券的销售的个人诉讼中,互有过失抗辩是否适用?是否一个人必须具备为自己或者第三方谋得利益的意图,才能成为证券销售的“卖方”?本案例中,品特向达尔销售非注册证券,达尔又将这笔生意告知了其他投资人进行投资,生意失败后,投资权益一文不值,达尔等投资人在地区法院起诉品特,要求依据《1933年证券法》撤销非注册证券的违法销售。品特提起反诉,声称达尔虚假地向品特保证提供其他合格投资者,达尔的起诉应该基于互有过失抗辩原则被驳回。美国地区法院判定达尔等投资者胜诉,巡回法院维持了原判,最高法院撤销了上诉法院的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法院在评估达尔的责任问题时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查。...<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九

美国联邦证券法没有规定发行人有责任披露整个行业趋势或公众知悉的信息——卡帕斯诉托奇近海有限责任公司案

招股说明书中是否有义务对公众知悉的信息予以披露?本案例发生在本世纪初,由于托奇近海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托奇)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并未对公众知悉的信息予以披露,导致受到投资者起诉。最后,美国第一巡回法院认为,考虑到天然气价格具有公开性,托奇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天然气价格的陈述既不是虚假性的,也不是误导性的。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

通过合同权利形式约定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适用“投资合同”——美国诉爱德华兹案

通过合同权利形式约定了固定回报率而非可变回报率,是否适用于“投资合同”的规定?本案就是美国在21世纪初发生的经典判例。ETS投币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ETS”)销售投币电话和回租安排,但是,投币电话并没有产生足够的收入,ETS无法以此收入支付回租协议所要求的回报,为此,ETS申请破产保护,同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对ETS提起民事执法诉讼。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投币电话销售和回租安排是否符合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投资合同”问题认识不一。最高法院最后认定,通过合同权利形式约定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适用于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投资合同”。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一

通过合同权利形式约定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适用“投资合同”——美国诉爱德华兹案

通过合同权利形式约定了固定回报率而非可变回报率,是否适用于“投资合同”的规定?本案就是美国在21世纪初发生的经典判例。ETS投币电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ETS”)销售投币电话和回租安排,但是,投币电话并没有产生足够的收入,ETS无法以此收入支付回租协议所要求的回报,为此,ETS申请破产保护,同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对ETS提起民事执法诉讼。地方法院和上诉法院对投币电话销售和回租安排是否符合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投资合同”问题认识不一。最高法院最后认定,通过合同权利形式约定固定回报的投资安排适用于联邦证券法定义的“投资合同”。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二

美国联邦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瑞士信贷诉比林案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期间,承销商通过搭售等手段人为抬高股票价格,购买新股的投资者提起反托拉斯诉讼,投资者因承销商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是否会依据反托拉斯法获得赔偿?本案给出了答案。20021月, 60个购买新股的投资者提起反托拉斯诉讼,称10家促销新股的投资银行非法约定不向投资者出售受欢迎的新股,除非投资者接受搭售、爬梯等条件。地区法院认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有关行为,驳回了投资者的起诉。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反托拉斯法所提出的主张与联邦证券法两者之间明显格格不入,因此,证券法默示,反托拉斯法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撤销上诉法院的判决。 ...<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三

信息披露欺诈责任的认定——斯特兰斯基诉康明斯发动机公司案

公司对未来的业绩做了过于乐观的估计,但预言不灵,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股东的损失是否可获得赔偿?本案就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的经典判例。投资者斯特兰斯基起诉康明斯发动机公司,称康明斯有披露保修费用的责任,但康明斯就保修费用相关问题的陈述没有披露所有信息,因此是误导性的。地区法院认为,康明斯有关保修费用增加的信息不会使陈述不实,地区法院驳回斯特兰斯基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其不得再向被告提起相同诉讼。巡回法院认为特兰斯基可以继续进行其起诉,发回原法院重新审理。...<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四

外国交易所交易证券方面的不当行为,美国证券法不向外国原告提供诉因——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案

针对没有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证券交易不当行为,美国法院是否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诉因?本案例给出了答案。本案为澳大利亚投资者针对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及其他非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及相关美国公司的欺诈行为提出的集团诉讼。美国最高法院最后认定,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否为外国原告提供诉因的前提必须是涉及美国股票交易所挂牌证券的买卖,或是在美国境内买卖任何证券。因此,外国投资者没有可以获得救济的主张。...<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五

公司“外部人”利用窃取的保密信息为个人获利进行交易的构成欺诈罪——美国诉奥黑根案

利用窃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是否构成证券欺诈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称“SEC”)是否有权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经典案例——美国诉奥黑根案对上述问题做了肯定的回答,并进一步推动了美国内幕交易及投资者保护理论的发展。奥黑根是美国明尼苏达州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英国伦敦大都市公众有限公司(下称“PLC公司 聘用多尔西·怀特尼律师事务所为其收购皮尔斯伯里公司股份提供法律服务,在此期间奥黑根利用其掌握的保密信息进行证券交易并获利。最高法院最后认定,奥黑根利用保密信息获利犯有欺诈罪,同时,法院认定SEC有权根据法律授权对“欺诈”行为进行界定...<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之十六

法院对损害股东权益的美国证交会与美国银行的和解说不——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美国银行案

让被公然欺骗的股东,再为公司管理层的不当行为去承担巨额和解金是否合理?法院是否应对有损害股东权益的和解予以支持从而息事宁人?本案就是美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生的经典判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下称“SEC”)控告美国银行在收购美林证券时,对股东隐瞒了美林价值58亿美元的奖金计划。然而,就在SEC向法院递交起诉书的当天,美国银行与SEC火速达成和解,美国银行同意向SEC缴纳3300万美元罚款,共同请求法院批准和解终局判决提议。地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达成的和解是不公平、不合理,也不充分的,否决了SEC与美国银行的和解请求,判令双方就和解涉及的事项进行诉讼...<全文>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正式出版

全面准确掌握境外主要资本市场运行制度、监管规则的信息,是我国资本市场科学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推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推动市场主体参与国际竞争的客观要求。为此,中国证监会启动了介绍境外市场法律制度权威平台的项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了《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一书的翻译出版工作... <全文>

 

证券法的精神与活力——《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评析

“机遇不总是敲门−−−−有时也是铃响。机遇有时候也戛然而止,1万人的投资结局便是如此。”读起来,这似乎是某一部流行小说中的哪句话。但它却是美国最高法院奥康诺大法官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爱德华兹案件判决书中的开篇语。... <全文>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透视美国的投资者保护——评《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

由中国证监会组织编译的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之10,美洲卷之《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中英文对照本)》,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与以往国内对投资者保护的翻译作品均以编译国外的法律条文为内容不同。该书精选、翻译了17个涉及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的判决内容,其中也包含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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