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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博士带你了解科创板之退市制度

 作者:fabu  时间:2019-04-19 16:07

  编者按: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措施。为帮助投资者进一步了解科创板相关规则,理性做出投资决策,本系列问答将根据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配套业务规则,与投资者一道了解科创板的相关规定。

  1.科创板上市公司退市的能否重新上市?

  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2.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两种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3.交易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二)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三)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于3亿元;(四)连续20个交易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五)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4.财务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达到该规则规定标准的,上交所将对其股票启动退市程序:(一)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二)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三)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四)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贸易业务;(五)其他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5.财务类强制退市中,对研发型上市公司有哪些特殊安排?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研发型上市公司适用该规则财务类强制退市具体情形的时间放宽至自上市之日起第4个完整会计年度起。同时,对研发型上市公司规定了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且公司无其他业务或者产品符合该规则中市值及财务指标上市规定要求的,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6.规范类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后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三)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上交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八)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7.哪些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四)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份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五)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八)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8.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交易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有哪些制度安排?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主动终止上市的,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发布之前,充分披露主动终止上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9.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后,在哪些场所进行其股票的挂牌转让?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场所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可以挂牌转让。

  10.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后,在哪些场所进行其股票的挂牌转让?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11.科创板退市有退市整理期吗?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12.科创板退市整理期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一)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不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二)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三)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四)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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