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各国证券监管工作的一项基本目标。按照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定义,投资者保护(InvestorProtection)是指投资者应当受到保护,以免被误导、操纵或者被欺诈,包括内幕交易、插队交易和滥用客户资产等。在一些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对投资者保护有许多深入的研究,并且形成了一套保护投资者权益的社会机制,成立了一些投资者保护组织,发展了一些投资者保护工具,较有效地起到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实践中,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投资者要充分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还有很大难度。目前投资者没有自己的维权组织,证券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主要依靠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司法救济发挥的作用很小。这种状况一方面不适当地加大了监管系统的责任,一方面也不能有效解决受违法违规行为侵害的投资者的利益补偿问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司法救济的渠道不够畅通,二是单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较高、对监管系统的依赖心理较重。解决上述问题,既要努力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打通司法救济的渠道;又要以适当的方式,推动投资者自己组织起来,集体维护自身权益,降低维权成本。本文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研究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推动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协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