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客体是合法权益,即投资者的法定权益,同时,投资者保护不是保护投资活动的绩效,也不是保证投资的最终结果。《证券法》第27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可见,投资者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为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的义务,当不能很好地履行义务时,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完善立法、司法、行政等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保护投资者单靠法律和制度的保护是不够的。投资者还必须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提高风险意识以加强自我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