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投资者保护基本理论分析。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所保护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的客户投资者。在与风险形成密切相关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分别构成经纪关系、无直接法律关系和特殊商事代理关系。尽管投资者对证券公司享有自主选择权、投资知情权、资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资诉讼权和破产补偿权六项基本权利,但由于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益容易遭到证券公司的侵害,客观上要求法律提供倾斜性保护,而“三公”“安全”的法律原则和“社会救济”与“弱者补偿”的伦理原则分别构成投资者保护的法理基础和伦理基础。第二部分为境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投资者保护实证分析。本部分考察了美国、加拿大、香港,以及国际证监会组织和欧盟等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认为应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摆在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核心位置,建立以市场化为基本导向,以事前防御为主导,以有限保护和差别保护为基本原则的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第三部分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投资者保护实证分析。本部分考察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历史轨迹、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经验以及疑难问题。监管部门根据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条件,采用多种模式化解证券公司的风险,唯有综合治理较为彻底地化解了证券公司长期积累的风险。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经纪业务托管是投资者保护的基本前提,账户清理是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基础,返还投资者账户资产是对投资者的直接保护,债权收购是投资者保护的实现机制,资产清收是投资者保护的物质保障。第四部分为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投资者保护对策研究。在宏观层面上提出,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目标是保护客户资产安全,基本原则是有限保护和差别保护,基本理念是由事后保护转向事前保护,由外力保护转向自我保护,由行政保护转向市场保护,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重组重整机制和破产补偿机制三个递进投资者保护层次。在具体制度层面上提出,推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隔离制度,尊重投资者的程序性权利,确定投资者保护的基本范围,确保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明确投资者债权清偿顺序,建立证券公司破产商业保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