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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来源:保护基金  作者:dengzk  时间:2010-01-22 15:03

  第七章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研究

   证券市场是各种利益集结、冲突之地,关系到数千万投资者的财富。因此,作为“守夜人”的监管部门担负着很重要的使命。国际证监会的文件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在于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有效、透明,减少系统风险。

  第一节我国证券监管的系统问题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并且是由政府为主体推进的,因此在证券监管方面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机制扭曲、政出多门、管理无序、管制过度、风险防范力度不够等,导致证券市场效率低下。2001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指出:“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是有较大的差距”。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目前我国证券监管仍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手段,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我国现行的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违反了市场运作规律,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容易给市场带来严重危害,同时也阻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进程。一项政策本身是正确的,但由于在操作手法、时机选择、调控力度等方面的选择不当,导致本来有利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政策被歪曲误解,甚至产生相反的效果。而且,我国证券监管者、规则制定者以及最大持股主体的同位化必然造成监管乏力和逆向选择,进一步弱化证券监管效率。2000年后我国开始强调证券市场的市场化和规范化,但监管方式并没有根本性改变。例如取消了股票发行额度,改审批制为核准制,但实际上仍在控制发行规模和上市节奏,行政干预并没有彻底消除。由于监管部门对应由市场决定的事情介入过深,以致越管越细,越管越难,越管越死;而对政府应当管好的事情却未能管好,导致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泛滥。

   2、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完善立法是有效监管的前提,在立法滞后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不可能走上健康发展道路。我国虽已出台《证券法》,但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和实施细则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息披露法》等还未制定,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而且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较差,如《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之间不能有效对接。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手段不足,监管部门很难搜集到违法的证据,执法力度弱,导致监管不力,影响监管效率。而美国法律赋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很大的权力,包括市场监视、犯罪调查、检查权、控诉权,以及在美国法院许可下,可以进行传唤、搜索、扣压以保全证据等,执法手段相当充分,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此外,《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是属于国务院的事业单位,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政主体。因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地位不清晰,在履行监管职能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其监管职能也难以得到充分的释放。

   3、证券监管组织体系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主体除证监会之外,还包括财政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发改委、银监会及地方政府等,各个职能部门都想通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来满足其权力欲望或经济利益,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导致政出多门和相互扯皮现象,也容易形成监管的真空地带,致使证券监管的威信和效用均不理想。由于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利分配不均衡、不明确、不规范,各个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管理和漏洞,产生许多不必要的摩擦和内耗,从而影响监管质量和监管效率。多年来,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一直是加剧证券市场风险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有关部门曾发布对证券市场口径不一的政策或言论,使得投资者无法对证券市场作出合理预期,也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了较大冲击。实践证明,证券市场的“婆婆”多了,投资者就会无所适从,市场经常处于剧烈波动的无序状态。而美国证券监管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

   4、市场自律管理软弱。证券自律组织能灵活、高效、低成本地处理证券市场问题,因此,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能较好地补充政府监管的不足,完善证券监管体制。从各国当前的情况来看,证券市场的监管都是在自律基础上的监管。目前我国证券自律组织的建设还存在许多不足,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使许多本应由市场进行的自律管理转由政府管理,导致市场和企业过分依赖政府。主要表现在:(1)自律组织不健全,机构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自上而下的统一体系,难以协调工作。证券业协会对会员缺乏约束力,尚不能承担自我管理的任务。(2)自律管理混乱,证券自律主体行为缺乏健全性和规范性,各自律组织对同一问题往往有不同的规则要求和处理方式,使得会员无所适从。(3)政府对自律组织干预偏多,导致自律组织的独立性较差。目前各级证券业协会大多属于官办机构,其负责人多是由政府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兼任。(4)证券交易所作为监管主体的地位尚不够独立,监管权力有限,其一线监管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我国证券交易所一直处于行政力量主导之下,与证监会的权限划分很模糊,不具有市场化意义下的自律组织色彩,自律监管职能还不完善。

   5、监管对象过于针对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收取的巨额市场监管费,主要来自于广大投资者,因此,证券监管者实际上就是投资者聘请的保护神,理应全心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时时刻刻为投资者服务。而上市公司是市场产品的供应者,产品质量是决定市场兴衰的关键因素,监管部门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这一头,想方设法斩断伸向上市公司的一切黑手。而中国这些年来对市场的监管,主要放在投资者身上,对上市公司一贯比较宽容,违规了最多是公开谴责和少量罚款。这就导致了本来想保护投资者,可一旦严查违规,庄家和违规机构没抓到,却导致了股市的暴跌,最终损害的反而是投资者利益。这对投资信心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

   上述问题导致我国证券监管效率较低,监管效果不理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国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是世界上最高发地区之一。一个没有效率的证券监管必然导致整个市场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甚至其存在的合理性也会因此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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