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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来源:保护基金  作者:dengzk  时间:2010-01-22 15:03

  第三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投资者选择股票必须依赖一定的信息,主要包括:(1)不同投资机会的当前盈利状况和未来盈利前景;(2)相互竞争资金证券的合理价格。一种证券的市场价值与合理价值的吻合程度不仅仅取决于供给和需求的均衡,相反的,更重要的因素是投资者决策所依据的信息质量。除了有助于进行证券分析以外,高质量的信息和有序的的市场还有利于投资资金的合理分配。由于信息获取滞后导致的投资失误,客观上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此,应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频率。

  9.3.1上市公司治理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做到真实、准确、完善、及时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全部重大问题。为此,在披露的时间上,应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披露的频度,如进行月报、季报披露。2002年美国《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提出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与及时性,SEC相应规定缩短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其中年度报告第一年仍为90天,第二年改为75天,第三年改为60天,季报第一年为45天,第二年40天,第三年35天。改革我国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如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长期由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强制性更换注册会计师,或者由股东直接提名,以保证信息披露的高质量和可靠性;在信息披露的手段上,应提倡和鼓励采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如公司在互联网上设立网页,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以缩短披露时间;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纳入法律法规体系,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督控制机制,加大对公司风险信息的披露,对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为提高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高质量,建议细化现有关于信息披露规章制度,明确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层次,同时专门制订有关信息披露的检查制度,明确检查机构的责任及失责处罚。

   在信息披露上,证券公司要像上市公司一样定期披露信息。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证券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公布其违规行为和存在的风险。深交所成立专门机构就影响证券公司操纵股价的非市场行为进行分析,公布其确定相应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合理的定价水平,以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过度投机。强化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加大处罚力度,以达到严肃市场纪律,打击过度投机,倡导理性投资的目的。

  9.3.2强化投资咨询机构的信息披露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已登记在册的投资咨询机构的股评可以说已经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济学家和金融评论家们对某些政策问题的分析和似乎在代证监会表达某种政策的暗示都比股评家或网站上的市场传言栏目的影响力大,但却没有受到类似的约束或交易所对此实施了暂短性公示停牌。由于中国证券监督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新闻发言人制度,所以投资者就难以形式与内容上区分此类分析是属于理论探讨还是政策的暗示,因此就可能会产生对投资人交易行为的误导和连带的市场负面效应。为此中国证监监管机构应加大对这些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督,规范其行为。

   应当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特别是关联交易及其披露的审计,确定企业是否在财务报告中充分公允地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基本要素,尤其是转移价格,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操纵利润的现象。对于在验资、审计中舞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故意隐瞒重大关联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给予严厉的处罚,并可鼓励投资者对其提出诉讼,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9.3.3完善信息披露的方法

   由于证券市场的风险是高于其他市场的,因此通过法律来规范建立证券市场的信息就成为各国政府与证券管理当局控制证券市场制度创新风险的重要途径。采用的主要方法包括:(1)规定证券市场交易信息的指定报刊与电子化信息通讯渠道;(2)要求公司按照规定时间段披露公司的年报,半年报或季报;(3)规范公司财务可获得豁免披露或与某些大宗交易信息可获得在规定时间内的延迟披露的事项;(4)处罚各类投资咨询与投资顾问人员的信息误导与欺诈行为,以及取缔散布似是而非扰乱市场交易活动的大众媒介与评论;(5)对编造公司虚假信息,隐瞒真实信息或违规延迟披露或故意披露本属可豁免披露的信息,实施监管性停牌(regulatoryhalt),暂停交易(suspensetrading),阶段摘牌(Unlisted),以及对公司发生突发信息实施在交易开始前或交易开始后半个小时或1个小时的短暂性公示停牌(NewsHalts);(7)对异常交易信息与违规交易行为实施即时电话查询,进行事后的市场调查,民事调查及协助已获授权的司法调查,并向监管部门乃至司法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8)在紧急条件下,政府可依法颁布紧急指令和授权批准进行旨在保护投资者,市场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的交易或实施关闭市场措施,等等。美联储主席格林斯番曾说过,即使是他要发表对股市的意见或采取某种调控措施也要以作证方式(Testimony)先向国会汇报,并经过国会批准才行。

  9.3.4信息披露赔偿制度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成长,有必要在制度上建立和完善中小股东的股东权行使的维护和保障体系;完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大股东的责任追究制度;修订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于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应当改变以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代替民事赔偿的现状,建立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平行的民事赔偿制度,形成包括股东诉讼制度在内的新的司法习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如果出现重大失误,中小投资者有权要求赔偿,比如贵绳股份(600992)公布2005年一季报,每股收益0.6元,是2004年每股收益0.26元的两倍多,股票当日放量大涨,但是次日公司正确数字应为每股收益0.06元,利润凭空增加了10倍,事后公司仅仅向广大投资者致歉。ST金马(000980)在去年公布三季报时,也是将其每股收益由0.029元扩大10倍,弄成0.29元。所不同的是,ST金马在开市前就临时申请了停牌,避免了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重大损失。而贵绳股份却事实上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由于缺乏相关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因此蒙受的损失事实上难以追偿。不仅如此,近期上市公司业绩预测频繁变更,让众多投资者不知所措。

   长期以来,投资者面对上市公司财报的“打补丁”行为一直是毫无办法,吃了不少“哑巴亏”。对于属于三大报表中会计科目的,根据财务制度规定,一般按会计差错和会计更正处理,只需调整相关会计分录即可;属于每股收益等三大报表之外的经过计算的财务指标,按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也只需事后发个更正公告即可;二者都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制度上的空白,使得部分上市公司对于本应严肃的财务报告严肃不起来,给财务报告打补丁似乎成了家常便饭。

  上市公司的不负责任的态度让投资者有一种强烈被愚弄的感觉。我们不能让投资者一直默默地承受因别人的过错而给自己带来的损失,因为这并不公平。对于在证券市场上类似的行为造成的类似后果,我们必须要求“打补丁”的上市公司为投资者的相应损失买单。因此,建立信息披露赔偿制度。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从法律上对错报、漏报、虚报进行惩罚,对于建立投资者的信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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