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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研究

来源:保护基金  作者:dengzk  时间:2010-01-22 15:03

  第五节加强证券市场诚信建设

   从社会环境而言,一个突出的问题是社会诚信缺失。全社会还没有把诚信立市、诚信做人提升到应有的高度,忽视诚信在一定范围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同,甚至认为诚信会束缚企业的快速发展,于是就有了假货越打越多的奇怪现象,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鼓励;失信者得到了不应得到的收益甚至是暴利,而没有受到应有的谴责和处罚。在社会整个缺乏诚信的大背景下,诚信市场中介组织的需求必然会减少,而迎合“作假”和“权力寻租”的市场中介组织反而会大行其道,证券中介当然也不能“独善其身”。而且在证券市场上因为各种利益直接相冲突,在市场信用机制扭曲的情况下,只要违反诚信所带来的损失小于可获得的收益,那么,在一个可预见的成本范围内,部分机构就依然会屡“责”不改,一犯再犯。因此,防治证券中介机构失信,在强化中介机构自身制度建设的同时,一方面要坚决斩断伸向市场中介组织的“权力寻租”之黑手;另一方面要提高广大企业的信誉意识,对做假胀、高价购买虚假证明的企业要严加惩处;此外,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做人、诚信立市的文化道德规范,重构正义和良知受到全社会尊敬和褒扬,邪恶和无耻受到全社会谴责和鞭挞的道德环境,使践踏道德者遭到社会的鄙弃,而道行德彰者得到社会的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全民的信誉意识,净化社会风气,为诚信证券中介的形成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强市场诚信建设,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要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二是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诚信建设。

  9.5.1上市公司诚信建设

   诚信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指数,在现代经济社会中,诚信是一种保证社会资源得到最有效利用的社会共同约定。我们不能指望简单地提倡诚实、利他和信守承诺就能够建立起一个诚信社会。诚信建设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社会诚信的法律规范,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往往得不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使得一些公司将“诚信”二字置于不顾,比如在中小企业板块开盘前一天,深交所正式颁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诚信建设指引》,可一个月不到的时间,江苏琼花就因故意隐瞒上市之前委托理财的事实而受到谴责,事后也没有相关责任人受到任何制裁。因此,我们建议,作为立法机关应把一部分关系重大的规定、准则等上升为国家法律,使上市公司企图违规操作时会因国家法律的威严而有所收敛。

   此外,在对上市公司违规运作的制裁上,英美等资本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则多采用民事处罚手段。一旦上市公司造假就要面对因造假等违规行为将要对受损失的股东进行的巨额赔偿。在我国却多采用行政手段,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即使被发现了也不过受到10万元左右的行政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上市公司来说是远远不够的,也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造假收益远远高于造假成本。因此,我们建议,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应由以行政处罚为主变为以民事和刑事处罚为主。

   上市公司诚信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制定诚信准则和行为规范指引,使上市公司牢固树立诚信、守法的意识,强化自身的伦理道德和行为规范修养,严格自律和自我管理;二是通过各种方式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诚信与规范运作的培训教育,督促他们严格履行诚信义务;三是健全上市公司诚信管理系统和诚信评价体系,扩大其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力,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健康成长;四是建立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便于监管机构加强上市公司诚信管理和评估;五是通过网站等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的诚信状况,强化对上市公司诚信建设的社会监督;六是维护市场的诚信秩序,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失信的机构和个人坚决实施市场禁入措施,以促进中小企业板块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七是从加强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入手,进一步界定法律责任,完善诉讼机制,建立更加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提高违规成本,以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当然,种种严格的法律、法规,严厉的处罚并不是目的,根本上仍然需要上市公司自律、诚信。通过加强上市公司的诚信建设,可以净化证券市场中的行为主体,淘汰一批劣质公司,为社会投资者筛选出更具成长价值的投资客体,重拾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也有利于使他们逐渐形成科学的投资理念,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9.5.2中介机构诚信建设

   证券中介机构是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一线监管者,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上,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成熟市场,中介机构业务的基础,在于上市公司要投资者相信其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及时、充分的,而投资者也需要知道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充分。中介机构存在的基础也在于投资者是否相信其职业判断。如果投资者对其工作成果丧失信心,上市公司似乎也就没有必要聘请中介机构了。

   加强中介机构诚信建设,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根据国际惯例,市场中介机构应该是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组织,应具有独立的超然地位。只有如此,才有助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依法、公正地执业业务,履行自己“服务、沟通、公正、监督”的职能。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经济条块分割和地方本位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从而导致地方政府为谋求地方经济利益,通过对地方行业协会的控制介入中介机构行业市场管理,削弱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的权威性。因此,要明确政府和行业协会各自的责任,积极加强行业协会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建立协会和政府部门在监管和惩处工作上的“互动”合作机制。政府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行业协会应积极丰富监管手段,加大行业自律力度。

   其次,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防治中介机构失信,应建立一种由第三方协助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誉程度进行动态的评定,事前监管。在不同的信誉等级阶段,实施相应的业务禁止,让严重失信者从证券行业中彻底出局,或者从此彻底丧失执业资格。这对于违法者将是毁灭性的,也是彻底性的打击。这样一方面可以防止具有严重后果的不法行为的产生,将可能的违法行为置于有限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降低监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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