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研究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功能定位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的核心,是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平台,他应该以保护证券投资者权益为宗旨。为了能够满足证券投资者的保护需求构建相对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必须对其功能进行定位。一个相对理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讲,它首先应该是一个证券投资者的维权基金(投资者保护立法的推动者,接受投资者举报、投诉侵权事件、代理投资者起诉,对投资者的损害进行赔偿)、投资者寻求外部保护的主要救济机构,还应该是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的基金;对于证券监管当局来讲,它应该是一个紧跟证券市场,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监控和对证券公司重大风险进行处置的机构,也是证券监管部门了解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重要管道;对于证券市场来讲,它应该是一个通过保护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中小证券投资者从而树立投资者信心、进而稳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基金;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本身来讲,它应该是一个资金的筹措、投资、管理和运作的中心。概括起来讲,它应该具备如下功能:
功能之一----树立投资者信心,稳定证券市场
从各国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历史背景以及最终的宗旨看,保护基金的建立都是本国证券市场极度低迷、证券侵权事件多有发生,投资者信心伤失殆尽,证券市场面临前所未有困难的情况下,为了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基金才应运而生。因此树立投资者信心,稳定证券市场应该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他几项功能的最终目标,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宗旨所在。
功能之二----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上几种功能均是由其肩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但是要实现这些使命,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基金要有维持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金,那么这些资金如何筹集、如何管理、如何使用也就成为基金最基本的职能,是实现其他几项功能的前提,关系到前述几项职能能否实现、效果如何。没有资金,基金的投资者教育、赔偿、维权代理以及证券公司风险监测和处置都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基本的功能就是要按照相关规则筹集资金、管理基金和使用基金,使其顺利实现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树立投资者信心,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从而推动经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功能之三---证券投资者教育
投资者保护分为外部保护和自我保护,而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的高低主要依赖于其自身投资专业知识的多少,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等披露信息的识别、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的高低。对于专业投资机构来讲,由于他们有自己的专业投资队伍,有成熟的风险控制手段,因此基本可以实现自我保护。但对于普通的中小证券投资者来讲,他们缺少专业投资知识,也没有信息优势,更没有信息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措施,因此,作为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机构,对投资者进行教育等是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手段,这种教育不仅包括专业知识的培训,更重要的是对其权利意识的培养,让其树立维权意识,知道当自己的权利受到其他市场主体侵害时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维权等。这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中小证券投资者进行事前保护的重要措施,可以一定程度缓解投资者保护基金事后救济的压力,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基本的职能之一。
功能之四---证券投资者赔偿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许多国家也叫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从其名称上就可以看出,当所有事前预防措施、事中监控措施等保护措施失效,造成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时,对证券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对投资者进行事后的救济应该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主要的功能。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而诞生的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赋予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当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与以偿付,也就是对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主要的功能、尤其是当前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赔偿证券投资者。
功能之五---投资者维权代理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利益为宗旨的机构,他不能只是扮演国家因为证券公司对证券投资者的非法侵害进行赔偿的功能性支付机构,他还应该扮演类似消费者协会那样投资者维权机构,他的功能之一就应该是当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其他市场主力的侵害时,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和投诉,集中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力量,组织律师团等代理中小证券投资者进行维权诉讼,追偿损失。在国内尚没有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的时候,真正成为为中小证券投资者伸张正义、主张权力的维权中心。尽管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其这样的职能,但我们认为一个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宗旨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代理投资者进行维权应该是其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
功能之六----证券公司风险监控与处置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诞生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大量的证券公司因为挪用客户保证金等面临倒闭,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一触即发,需要国家通过保护基金进行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因此,与各国保护基金相比,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除了在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还被赋予了一项特殊的职能----就是检测证券公司风险,当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营运中存在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因此,对证券公司风险进行监控与处置是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被赋予的重要职能之一。
下图是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几大职能之间的关系图,以基本宗旨为目标,以基本功能为手段,最终实现几大具体功能,达到对证券投资者的整个投资过程实行全程保护的效果。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结构模式的选择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组织结构图
从各国保护基金组织结构,结合我国证券投资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我们认为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的组织结构应该围绕几大功能展开,我们将其组织结构图描绘如下: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业务部门设置及其职责
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的业务部门只有负责“高危券商”处置的清算部和负责基金资产管理的资产管理部,其它部门均是业务辅助部门。然而按照前面所述我们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如果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部门设置按照功能定位,那么除了一些日常管理部门如行政办公,人力资源之外,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至少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业务部门,以满足实现其功能所需:
业务部门之一:投资者关系部
结合海外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之成功经验,处理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是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最基本、长期的一项工作。投资者保护的最终目的就是让投资者在外部保护中慢慢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本部门早期的工作主要就是就投资者保护相关的问题接受投资者咨询,比如向投资者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责,什么情况将受到保护基金的保护,保护程度如何,怎么具体履行这些权力等。除此之外,本部门还有一项长期的工作就是就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揭示,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控制和自我保护。
业务部门之二:投资者赔偿与维权部
本部门应该是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的救济部门,这种救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当证券公司进入处置程序后,对投资者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赔付;另一方面当投资者受到来至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中介结构的侵害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代理投资者主张权益、伸张正义,充当投资者保护协会对投资者权益进行维权的职能。
业务部门之三:证券公司风险监管与处置部
本部门应该是在现阶段“高危券商”处置过程中最重要的部门,其职责与目前的清算部雷同。主要负责组织、参与被处置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协调证券公司托管、清算中的相关问题、研究清算、处置业务规范;办理保护基金申请事宜,按规定进行预审,负责协调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实施基金救助,建立保护基金申请使用台账,并监督托管清算机构使用保护基金,开展保护基金合规性检查;负责协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法律事务,对被处置证券公司反映出的监管问题,客户资产安全问题提出监管建议;参与第三方存管研究,监督客户清理工作,监督、了解证券类资产处置;配合参与正公司重组工作;当证券公司进入常规监管阶段后,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将转向证券公司风险日常监管与风险处置预案的设计等。
除此之外,在具体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机构设置方面,如何将“高危券商”的风险的处置与“高危券商”证券类资产的整合结合起来,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通过组建安信证券公司作为“高危券商”风险处置和证券类资产整合的具体平台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通过安信证券将保护基金的证券公司处置职能嫁接到经营性证券公司中,赋予其一种政策性职能,利用证券公司的专业队伍搭建“高危券商”接收的平台,尽快完成“高危券商”有关证券类资产的接受和整合工作,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风险券商的处置成本,提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的效率和效益,为实现我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目标创造条件。从这一点讲,安信证券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方面接受本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业务部门之四:资金筹集与资产管理部
本部门无论是在“高危券商”处置阶段还是在常规监管阶段,为了使投资者保护基金能够够正常的运作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以便基金资产能够保值、增值并在需要时投入使用。其功能与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产管理部门一致,只是因为安信证券的成立,一些风险券商证券类资产将通过安信证券这个平台去实现,从这个角度讲,安信证券业应该受到本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也就是说安信证券在处理不同事务时将接受不同部门的管理。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公司治理结构
尽管各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基本都是定位为一个非赢利性机构(除了德国是由德国银行成立一个私人有限公司来负责执行存款保护和投资者赔偿计划之外),但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各国基本上还是比照普通公司的方式在运行,同时也存在很大差异。比如大多数国家保护基金都设有董事会,董事主要来至于股东单位和监管部门,也有部分董事是来至于社会公众或者证券业界专业人士,保护基金重大事项都需要董事会多数通过,但基金并不存在股东大会这种体现“股份平等原则”的机构。
从我国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的职责说明,目前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具有筹集、管理和运用基金的职责,但其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均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在资金方面并没有支配权,仅仅只是一个执行的角色,并没有自主权。基金虽然有来至于证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人员组成的董事会,但董事会对公司的许多事情并没有决策权,不是一个真正的决策机构。基金从某种角度讲就是一个执行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资金等并没有多少支配权,这就给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了挑战。到底是选择公司化运作呢?还是功能性支付?还是在某些事项方面采取公司化运作,在某些事项方面实行功能性支付,这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方式和董事会如何运作以及公司如何管理的问题。
结合各国保护基金董事会运作的实践,按照我们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我们认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现阶段仍然以行政主导功能性支付为主,同时在局部领域实行公司化运作。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完成以后应该随着证券公司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应该逐步向市场化运作转变,相应的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应该向公司化运着转变。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的运作模式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
资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基金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资金来源基金的运作将成为无本之源。因此,基金资金的筹集将是基金最主要的工作之一,参照各国保护基金资金来源,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去筹集基金资金。
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渠道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仍然可以分为启动资金、经常性资金来源和非经常资金来源等,其主要渠道有:
首先,启动资金。目前公司的63亿元注册资本全部由财政部一次性拔入,这与其他各国基本一致。
其次,非经常性资金来源。《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专项再贷款余额的上限以国务院批准额度为准。同时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第三,经常性资金来源。《办法》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
(三)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五)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证券公司收费标准的确定,办法中仅仅规定了缴费比例与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原则,风险越大,缴费比例越高,但是具体参照什么指标来量化收费标准仍然没有确定,我们将在下一节进行说明。
我国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缴费标准的确定
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公司按照收入一定比例交纳的会费,但《办法》只是规定了一个收费费率区间和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程度不同进行差别收费,但具体怎么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怎么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费率标准《办法》并未明确。从证券公司的风险构成来看,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风险等六大类型,所有影响这几种风险的因素都应该成为确定证券公司收费标准的因子。
我们认为,为了与证监会在证券公司风险管理方面的口径保持一致,可以参照日前通过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确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作为评价证券公司风险状况和确定投资者保护基金会费费率收取标准的依据。因为净资本作为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最强部分资产,其高低反映了证券公司应对风险时资产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它的高低直接影响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从而影响证券公司的风险水平。因此,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综合的反应证券公司的上述6种风险,可以作为保护基金向证券公司收取会费的直接依据。
未来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拓展的资金筹集渠道
按照我们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建设的期待(理想模式),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成为广大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真正的维权基金,其保护的范围我们认为不能仅限于赔偿营证券公司经营不善或重大违规而受到侵害的证券投资者权益,那样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不完善的,是狭隘的,还应该涵盖因其他证券市场主体,如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和其他投资者侵害中小证券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如果将证券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拓展到以上领域,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资金筹集原则;同时体现“谁损害、谁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那么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拓展的收入渠道至少还要包括以下几种渠道:
(1)证券市场主体违反法规罚没收入
为了体现“谁损害、谁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我们应该将违规市场主体的罚没收入纳入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之中,这些主体包括证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操纵股票的机构或者个人、其他损害证券投资者权益的主体,因证券欺诈、内幕交易、误导性陈述等、因损害而被罚、没的财产。此前这些财产全部上缴国库,但国家并没有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补偿因此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当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真正成为投资者的维权基金之后,这样的事情一旦发生,投资者首先想到的就是向保护基金求助,保护基金一方面组织律师团帮助投资者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动用以前年度该类侵害事件罚没收入的一定金额对投资者进行救济。
(2)央行专项拨款
由于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还肩负着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和处置,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等重大政策性使命,尤其是在初期证券公司综合治理过程中所承担的巨额“高危券商”风险处置成本,这本身就是一项政策性支出,如果完全依靠基金自身的积累来支付或者偿还这部分资金是永远也不可能还清的。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理成本应该选择一个合适的时间,新老划断。这个时间点最好就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结束的时间,在此之前的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处置的“高危券商”,由于主要源于政策性因素,我们认为其处置成本应该由政府买单,而不应该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通过专项贷款或者其他什么方式借款解决,基金本身也没有这个能力偿还这部分资金,此前保护基金因此向人民银行贷款的这部分资金应该通过合适的方式核销。在此之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采取市场手段进行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应该通过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采取市场化手段筹集,短缺时通过央行再贷款等方式筹集,但这些借款就应该按照市场化方式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
(3)向证券经营机构之外的潜在侵害主体收取“保护费”
我们认为一切可能侵害中小证券投资者的市场主体都应该按照侵害的可能性和程度大小缴纳对应的“保护费”,因为一旦这些市场主体的侵害行为发生,势必造成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支出。为此,我们认为凡是每年度被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上市公司,按照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不同意见审计报告交纳对应的资金给投资者保护基金,为其存在潜在虚假陈述可能性提供风险准备,相当于强迫上市公司为自己潜在的侵权行为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为投资者购买保险。对于新发行股票的公司,也可以考虑按照其融资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进入证券市场存在侵害证券投资者的可能为投资者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购买保险,以备此后出现侵权事件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替投资者维权使用。对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中介机构,应该从其执业风险准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而对于可能进行市场操纵的机构或者其他投资者,我们建议从其从事交易的印花税中提取一定比例上缴保护基金,为其潜在的操纵市场行为可能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向保护基金为投资者购买保险。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的运用模式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资金的运用一方面包括基金的使用,另一方面还包括基金的投资管理等运用。关于基金的使用,参照国际惯例,各国保护基金的使用主要就是对受害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以及赔偿过程、基金运行之费用。按照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金用途主要就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赔偿,其次是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用途。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投资者的赔偿
(一)赔偿受损失的投资者。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目前基金对投资者的赔偿主要依据《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规定,对客户被占用的保证金本息全额收购,对2004年9月30日前(含本日)发生的委托理财等个人债权10万(含10万)以内部分全额收购,超过部分按9折价格收购,这是对投资者损失的直接赔偿,是投资者保护基金最主要的职能所在。
(二)支付投资者教育、代理投资者诉讼等维权支出。投资者教育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事前预防措施,此项工作的圆满完成可以一定程度的减少事后赔偿的压力,各国都将投资者教育工作作为保护基金的一项重要职责,如印度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名字就叫投资者教育保护基金,可见投资者教育的重要性。作为投资者保护另外一项重要工作---投资者维权代理,这将成为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投资者等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索赔的法律援助中心,基金将指定特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相应的集体诉讼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将使基金进行投资者维权的公益性支出。
(三)风险券商处置支出。证券公司风险监控和处置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项重要职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因此,证券公司的处置支出将是基金重要的一项支出,尤其是在当前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阶段更是如此。
(四)基金公司运行支出。除了前述与投资者保护和券商风险处置有直接关系的支出之外,基金还要支付公司运作的成本。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用,场地租金、法律和会计费用等,这些都是基金的管理费用,是基金正常运行的必须支出。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其他用途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渠道及其拓展
前述为基金的使用,是基金的支出,基金的运用中另外一项重要的使命就是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投资收益作为基金资金来源渠道之一,在各国保护基金资金积累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SIPC2001年基金的投资收益为7131万美元,而会员收费仅为108万美元,澳大利亚的主要来源就是其投资收益。
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可以依法合规运作,按照安全、稳健的原则履行对基金的管理职责,保证基金的安全”,其投资渠道规定为:1、银行存款,2、购买国债,3、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从这几种投资渠道看,基金安全性过高而收益性不足,我们认为,鉴于基金投资收益在基金正常运行后收入中的重要性,建议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通过扩展基金的投资渠道来提高基金的收益。
就目前的情况看,基金可以拓展的投资渠道至少可以包括:(1)货币市场基金,它可以替代绝大多数的活期存款,在不改变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情况下提高资金的收益2倍左右。如澳大利亚NGF就购买了UBS的货币市场基金。(2)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照社保基金选秀的方式选择几家基金公司对保护基金的部分长期资金进行管理,以提高其收益。从各国保护基金的实践看,在基金正常运作开始,基金的相当一部分资金是稳定不动的,可以用于长期的投资,不过需要严格控制这部分资金占总量的比例以及占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比如台湾就规定保护基金投资上市或上柜有价证券不得超过基金净额之30%,投资每家公司的原始股不得超过1000股。(3)优质股票,在股改完成之后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全流通的市场,当股票的估值水平和流动性水平等都可以满足价值投资需求时,可以通过投资价值型股票替代部分固定收益类产品,在保证基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提高基金的收益。鉴于金融衍生产品的高风险性,我们建议除了必需的套期保值需要,或者所投资股票派发认购、认股权证等情况之外,现阶段基金仍然不适宜投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
(2)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收益的税收
从各国保护基金的实践看,由于各国保护基金基本都是非营利组织,因此各国在税收方面基本都是采取非常宽松的政策,多数国家对保护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处理。比如,美国SIPC的财产、特许权、资本、储备金、营利和收入在现在和将来豁免任何联邦政府或任何州或地方政府的税务当局征收的全部税收。鉴于国际惯例和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使命,建议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包括所得税和利息税)待遇,对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整个经营过程中的所有政策性环节给予免税待遇。如风险券商接受平台—安信证券,由于其兼具证券公司的经营职能和风险券商处置的政策性职能,则应该分别对待,对于其正常经营性活动,仍然应该按相关规定纳税,而对于其履行政策性只能部分的相关活动,则因该给与税收免除。由于其股东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其收益完全用于政策性目的,也应该给予免税待遇。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风险的日常监测—搭建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信息监测、管理平台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除了直接保护中小证券投资者,为因权益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赔偿救济之外,另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对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测,这一职能应该区别于证监会相关部门的风险监管职能,从某种角度讲,证监会的证券公司监管部门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券商风险监测职能是互补的。证监会侧重于形式上的监管,保护基金侧重于技术操作层面上监测。也就是说证监会的券商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日前通过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则从技术层面对各证券公司风险指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风险控制指标接近临界点的证券公司风状况进行深入地了解并作细致地分析,对于风险指标达到预警标准的证券公司按照程序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
保护基金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保护基金通报监管对象之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同时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规定直接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信息和资料。这就要求证监会、交易所和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之间要搭建一个证券公司经营和管理的信息管理平台,并根据证券公司的不同情况对保护基金开放数据,以便更好的发挥保护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制定证券公司处置预案。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高危证券公司”的风险处置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除了对各证券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测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检测发现证券公司的潜在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这些风险的扩大和蔓延。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根据净资本指标的不同进行分级,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不同程度的限制证券公司业务开展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证券公司的风险。通过一系列措施改善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避免公司走向关闭,也避免形成系统性风险。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保护教育
证券投资者教育作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预防措施,受到各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的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各国保护基金的一项重要职责,有的甚至上升到与投资者赔偿同等重要的高度。如印度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就命名为投资者教育保护基金,将投资者教育作为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手段。除此之外,各国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保护教育除了针对广大中小证券投资者进行自我保护教育之外,还应该针对潜在的施害主体(如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及其员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总的说来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一)加强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建设,参照SIPC等各国保护基金网站建设的模式,在网站上对投资者经常关注的投资者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如介绍保护基金的职能,保护的范围,赔偿的金额,投资者如何提出保护要求等相关保护政策,投资者如何提出保护请求,投资者如何联系保护基金,如何维权等。
(二)在主要媒体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介绍投资者遇到侵权行为时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也可以拍摄投资者保护公益广告等,让投资者真正明白“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伞”。
(三)举办投资者保护专题讲座,组织投资者保护教育专家到投资者集中的主要地区巡回报告,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宣传教育,讲述投资者保护相关的问题并接受投资者的咨询。
(四)组织证券、法律等专业人士,进行证券投资者保护专题调研和信息收集,举办专题研讨会,对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疑难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到切实有效的办法,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如进行投资者保护立法调研,为投资者保护立法提出建议,进行投资者保护基金运作模式探讨等,为完善投资者保护功能提供参考。
(五)定期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要求他们树立诚信意识,在日常工作中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不但自己不做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事情,还应该坚定地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人和事作斗争,做投资者权益的维护者。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维权代理
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维权代理是对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职能的扩充,是为了满足日益上升的投资者维权需求而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政策性赔偿支付功能上增加的公益性职能,他将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保护功能,扩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和救济的范围,真正满足投资者对保护基金的期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中小证券投资者的保护伞”。
我们认为此部分功能纳入证券资者保护基金的职责范围很有必要,因为在前面的实证过程中我们看到,上市公司、证券中介机构也是长期以来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主要罪魁祸首,然而在民事诉讼机制上不健全的情况下,许多投资和面临维权无门,自主维权成本高等困惑,这一方面阻碍了中小证券投资者的维权之路,另一方面也助长了上市公司的侵权歪风,会极大的降低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的效果,影响投资者信心的树立,从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认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除了对证券公司非法侵害投资者的损失进行赔偿之外,还应该成为其他市场主体侵害证券投资者权益的忠实捍卫者,使证券投资者保基金真正成为投资者保护的中心,维权的中心。为此,基金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去完善其维权中心的职能: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受理投资者对侵权事件的举报和投诉,并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监管部门,与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及时的沟通和协调,协助相关部门对侵权事件进行调查和查处。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投资者维权部门,应该组织自愿律师团或者指定的投资者维权律师团队,收集相关组织侵害投资者事实和证据,对投资者的受害情况进行统计,征集投资者诉讼委托并且代理受害投资者进行维权集体诉讼,以提高投资者维权的效率。
(三)跟踪市场侵权案例,定期向投资者通报,提醒投资者注意自我保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与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侵权案件审理专门法院及时沟通,了解各种证券案件的侵害事实以及特点,及时编发相关信息通报资料,在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上进行披露。
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管与监督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作为政府主导的投资者保护专门组织,为了确保这些资金能够很好地运用以提高保护基金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国家有关部门要对其资金运作状况进行日常和专项的监督与监管。按照相关规定,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监管与监督分别由证监会、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负责。证监会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想起借用再贷款资金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与证监会对基金的监管相对应,基金公司自身也应该通过强化各职能部门的监管来满足证监会对其外部监管以及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对其外部监督的要求。为此,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应该从两方面进行自我约束:(一)成立自己的内部控制部门,对基金内部各部门日常运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以满足证监会监管之需。(二)为了取信于监管部门、投资者,保护基金还应该在自身内控的基础上,邀请民间机构对其经营的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公布于众或按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三)通过制定完善的操作流程,建立部门之间严格的防火墙,同时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员工遵纪守法意识,确保这些规定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
另外,信息披露作为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其披露的数量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保护基金运行的效果,由于基金取之于市场,来源于广大的证券公司以及广大的投资者,为了保证资金使用的整个过程符合相关规定,取信于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该建立自己的信息披露制度,分别对不同的主体定期披露相关的信息。
(一)基金应定期向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报告基金的营运情况,编制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的月报、季报。
(二)向财政部、人民银行报告进行专题汇报。基金公司每年向财政部专题报告财务收支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财政部的监督检查。基金公司每年还应向人民银行专题报告在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人民银行的的监督检查。
(三)与此同时,基金还应该每年向社会公众公布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披露相关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情况等,接受广大投资者的监督。各国投资者保护基金都会定期披露他们的年报,这几乎就是一个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