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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福茗优非法发行股票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4:37

  非法发行类

  案情简介:

  福茗优有限责任公司的前身是2003年11月成立的福建省广联制卡有限责任公司,其法人代表是赖瑞龙。在2006年9月,赖瑞龙把广联制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依然任法人代表。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主要经营茶叶的销售、加盟和推广。2006年12月,经李成汉介绍,香港冠隆投资公司与福茗优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福茗优委托香港冠隆投资集团在海外融资(包括境外上市),并提供在境外上市提供顾问服务合作,期限5年。事实上,这份服务合同即没有上市地点,也没有具体的上市服务内容。赖瑞龙也非常清楚福茗优并不具备上市的事实。

  2007年4月开始,福茗优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制作所谓的“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证”,以福茗优公司将海外上市为由,在公司网站上大肆宣传,将福茗优公司注册金中的每元人民币设定为1股,以每股人民币3.3元至5.2元的价格,通过多家中介机构大肆推介,向全国过各地的社会公众擅自销售福茗优公司股权、股权信托受益权。

  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在非法中介的招揽下,来自全国各地的60名投资者通过邮件的形式,陆续与福茗优签订了“股权受让书”和“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少则被骗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法律评析: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进行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福茗优擅自制作所谓的“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证”、“福建省福茗优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信托受益权证”已经明显构成的擅自发行股票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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