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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ST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5:09

  案情简介:

  银广夏(000557)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当时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1999年,银广夏的每股盈利0.51元,2000年年报披露的业绩再创“神话”,每股收益攀升至0.827元。股价则从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后进入填权行情并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新高,全年上涨440%,高居沪深两市首位。2001年8月2日,《财经》杂志发表题为《银广夏陷阱》的署名文章,揭露银广夏1999年度、2000年度业绩绝大部分来自造假。一石激起千层浪,银广夏被揭下造假的面纱后,股价又一路狂跌,经历证券市场上史无前例的16个跌停板后,跌至6元以下,广大中小投资人损失惨重。如此过山车般的暴涨狂跌,对2001年当时还略显稚嫩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杀伤力非常之强,一时间,证券市场风起云涌,广大投资人群情激愤,监管部门喊杀声连连,可以说,银广夏事件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诚信制度,对当时的证券市场的冲击非常之大,因此,该案的社会影响力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该案在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103件,涉及投资者847人,分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总标的额约1.8亿元;该案原告人数之多、范围分布之广、社会影响力之强、诉讼标的之大、审理时间跨度之长,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先河。该案在审理进程中无论从该案初始的立案障碍、基准价格计算方法的争议、与股权分置改革联动的和解结案方式等等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在一起使得该案的办理过程跌宕起伏,非常富有戏剧性。2007年5月25日,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都已过户完毕,这标志着号称“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案在历时数年、一波三折后,终于落下了帷幕。银广夏一案给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类案件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所带来影响是深远而长久的。

  法律评析:

  银广夏民事赔偿案件涉及的各种法律障碍层出不穷,对此后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实践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第一,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虚假陈述案件的受理条件与标准,为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案件提供了依据。第二,信息披露不实的法律责任得以追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负有及时、完整、充分、公开、透明、真实、准确披露信息的义务。银广夏案是典型的信息披露不实,通过虚假陈述对投资人进行欺诈的案例。第三,“先刑后民”原则适用在证券民事纠纷中存在局限,有待完善。银广夏民事案的被告是上市公司,刑事案的被告是银广夏前高管。如果投资者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是针对刑事诉讼被告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主体提出的,完全可以通过侵权法中有关连带责任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规定做出相应的民事判决,先行解决民事权利的救济,没有必要等到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毕。第四,加权平均计算法的引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柏松华诉银广夏案作出第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采用了算术平均法。2005年1月5日,原告代理律师分别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柏松华一案判决采用算术平均法将基准日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提出不同意见,并在《北京律师》上发表题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银广夏投资者实际损失符合立法本意》的文章,丰富和完善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类案件的理论研究,对该类案件的理解和适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7年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明确肯定了在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中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基准价格的合法性。第五,重大证券纠纷可以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实现了处理方式与国际接轨。银广夏案件的和解,是中国证券法制进程中的一个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重大证券诉讼领域和国外的先进做法成功地实现了接轨,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和解将成为最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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