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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赔偿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5:13

  案情简介:

  1997年,东方电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电子股价也在此后的几年间飞涨,数千名股民先后购入东方电子股票,可就在这只股票不断飙升的同时,东方电子爆出了董事长、总经理等人重大财务造假的犯罪事实。2002年11月,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东方电子原董事长隋元柏、董事会秘书高峰、财务总监方跃提起公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隋元柏于1994年初在东方电子定向募集期间,与当时负责股票发行的董事会秘书高峰密谋,指使财务处负责人注册成立一空壳公司———烟台振东高新技术发展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累计购买本公司内部职工股1044万股。后盗用他人名义,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44个个人股票账户,全部股票交由东方电子证券部掌管。自1997年1月东方电子股票上市到2001年8月间,隋元柏等人虚造公司业绩,相继抛售1044万原始股。此外,隋元柏还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向高峰控制的69个个人账户累计投入6.8亿元,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炒作,将大部分股市收益用于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003年1月17日,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人有罪,分别判处:隋元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高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方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人均未上诉,故该刑事判决于2003年1月28日起生效。刑事判决书生效后,民事赔偿程序开始启动。2003年2月8日第一批原告上海股民曹小妹等7人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到2005年1月底诉讼时效到期,两年间,“东方电子”赔偿案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原告,案件总计达2716起,诉讼总标的4.42亿元,诉讼费用约1800万元,合计约4.6亿元,成为迄今为止我国起诉人数最多、涉案标的额最大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7年8月25日,东方电子公告称,已签收《民事调解书》6591份、《民事裁定书》66份,约占全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原告的95.2%。东方电子控股股东——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向适格原告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这宗标的额全国最大,起诉人数全国第一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终结,同时,该案97%的调解率也创下了全国第一。

  法律评析:

  该案属于典型的在获得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后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是在对东方电子高管的刑事判决生效后继而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关于前置程序问题,在证券民事赔偿理论界也有较大争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即获得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刑事裁判文书。但是,“前置程序”在完成了它的使命后应尽早取消。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一定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只要行为人有过错,投资者因此遭受损失,且损失与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投资者就应该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须等待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做出认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这次东方电子案的解决,开发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软件,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法院认定和界定的标准,设定了程序与参数,输入相关交易数据、市场数据及其他必要的数据,自动计算出每位投资者的可赔金额。同时,根据经核对后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资料,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开发了自动生成《民事调解书》的软件,只需输入相关数据,一份份《民事调解书》便直接走下印刷机,成为名符其实的电子法院。像东方电子案这样人数众多的大案,如果按常规手段操作,耗费大量时间和工作效率不说,实际上证券市场也不允许长久地等待,而用电子化手段处置人数众多、计算复杂的巨量原告案件,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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