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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西安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

 作者:dengzk  时间:2009-10-24 14:35

  非法集资类

  案情简介:

  西安金园汽车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只是一家不大的汽车修理厂。2005年10月,该公司董事长董欣用虚假的凭证,伪造了多位股东,使公司摇身一变成了能够生产房车的西部汽车产业研发中心。此后,董欣等在一个所谓“理财融资顾问”的策划下开始编织一个美丽的陷阱,他们先把该公司员工刘某包装成“金园汽车”的大股东,并宣传称“金园汽车”将在美国上市,现转让该公司大股东刘某名下的“原始股”,该公司在美国上市后购买这些“原始股”的收益将大为可观。

  2005年11月初,王永伟等人看到北京、西安、成都等城市有公司为上市公司作股权推销中介,利润丰厚,遂与他人在北京注册成立了美中融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从2006年2月开始,美中融公司先后在北京多家媒体刊登广告,公开面向社会招聘财务主管、咨询顾问,并对应聘人员声称美中融公司专门做国内大型企业海外上市项目,受证监部门委托在北京代理销售“金园股份”,煽动蛊惑应聘人员及其亲友购买“金园股份”,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北京美中融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伟和总经理侯艳梅利用传销方式,代理转让“金园汽车”未上市的股权(即所谓的“原始股”),致使300多名北京股民上当。随后经西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立案侦查,“金园汽车”原始股升值神话骗局才被揭开。检方于2007年9月案件受理后,先后于10月11日和12月11日两次进行补充侦查,积极追赃;由于受害人及其家人涉及湖北、云南、东北等多个省市,检方延长办案期限15天,并用满诉讼时效,以接受更多受害人举报。

  西安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于2008年7月21日在西安作出一审判决,其主犯王可、董欣因集资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评析:

  早2004年,各种名目的兜售“原始股”的非法活动开始在我国出现。此后,证监会不断收到全国各地投资者的投诉。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成为不法分子欺骗的对象。

  “原始股”诈骗案,往往具有这些特点:一是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诱使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二是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甚至伪造有关批准文件,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三是以发行原始股的名义与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四是以增资名义或以大股东转让股份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广告、信函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或高价转让股票;五是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六是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七是未经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2006年9月1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同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历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立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工商总局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由此拉开了全国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序幕。2007年2月,全国性的打非协调小组正式成立,之后各地打非协调小组相继成立。

  2006年,首起从事非法证券活动者谢长华,被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经过两年多全国各级部门的努力,2008年,大批不法分子相继被法律追究。美中融投资顾问公司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不具有经营证券业务的资质,其代理金园汽车股份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证券法》第197条规定的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证券业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义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条非法经营案的相关规定,美中融公司上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类似“金园汽车”骗局之所以能够屡屡成功,主要是由于早些年中国股市曾经出现过原始股、认股权证等进入流通领域高溢价发行的情形,也出现过很多原始股暴利神话,于是国内的很多投资人心存暴富幻像,结果却被圈钱的骗子公司和不法中介利用。“原始股”推销案件最早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2003年以来数量开始迅速增加。受当前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少,部分投资者法治意识淡薄、投资热情高涨等因素影响,当前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仍存在发展蔓延空间,且可能继续呈现高发态势。

  目前,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的制度真空亟待填补。那些公开发行股票、但又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处于制度真空状态。对这些公司的投资者而言,一方面其认购的股票是公开发行的,另一方面却无法在证券交易所出让这些股票。由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尚不到位,一些股东为了变现投资,遂在一些发行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蛊惑下通过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的方式转让股权,投资者从而受到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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