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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多晶硅项目引发内幕交易

 作者:zhangy  时间:2010-07-14 16:12

  上市公司董事长潜伏股票遭处罚

  在证券市场上,寻求各种投资项目和投资机会的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市场上披露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预测,以发现值得投资的上市企业,并作出购买或售出证券的决策。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有一部分人往往利用其掌握的内部信息,抢先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以获取丰厚的获利机会。这种行为不仅对市场的公平性造成极大的践踏,也大大降低了市场的效率,从根本上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作都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近年来对内幕交易行为也加大了查处和打击力度。今年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一起内幕交易案的处罚决定书,四川电力副总经济师兼岷江水电(5.16,-0.04,-0.77%)董事长吕道斌、川投集团副总经理刘晓阳等人因涉嫌内幕交易遭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

  多晶硅项目引发众股东争抢

  多晶硅是电子工业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基础原料,被称为“微电子大厦的基石”。长期以来,中国多晶硅产能短缺,集成电路和太阳能电池等多晶硅下游产业严重依赖进口。2007年前后,随着信息产业和太阳能产业的迅速发展,全球及国内多晶硅需求增长迅猛,多晶硅价格从每公斤35美元一路狂涨到400多美元。

  此时,国内多个省市和相关企业开始盯上多晶硅这一暴利行业,纷纷酝酿上马多晶硅项目。2007年7月31日,四川省政府决定在乐山和新津上马多晶硅项目,并决定由新光硅业负责投产建设。

  两天后,新光硅业发函给主要股东,讨论并征求相关意见。当时,新光硅业的第一股东是四川国资委旗下的川投集团,第二大股东则是中国兵装集团属下的上市企业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威保变”),第三大股东则是四川电力下属的四川启明星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启明星”),同属于四川电力的乐山电力仅占有0.8%的股份。

  作为第一大股东的川投集团,理所当然地想占据其中一个项目的控制权。然而,川投集团这桩看起来顺理成章的生意却受到其他几个股东的制约。当时,川投集团准备将其所持的新光硅业38.9%的股份转让给川投能源。但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股东的启明星和乐山电力(8.59,-0.07,-0.81%)享有股份的优先转让权,如果这两家公司在过程中“横刀夺爱”,转让过程必将横生枝节。因此,从项目雏形显现开始,川投集团就不得不看着其他几大股东的脸色行事。

  也就在此时,同为四川电力下属企业,但同新光硅业毫无关联的岷江水电也盯上了多晶硅这一“香饽饽”。事实上,早在2007年的6,7月份,吕道斌就知道并看好多晶硅项目,并多次向四川电力总经理朱长林等上级领导表达了希望参与甚至控股多晶硅项目的意愿,而四川电力方面也表示支持乐山电力和岷江水电参与。

  控股方案一波三折

  可以说,早在该项目议案通过前的4个月,吕道斌就知道乐山电力和岷江水电将极有可能参与多晶硅项目,这为其后内幕操作乐山电力的股票打下了基础。从2007年9月14日开始,吕道斌公然用自己及女儿的账户购入乐山电力的股票,直到11月8日最后一笔完成时,吕道斌累计买入乐山电力股票18.5万股。一年之后的8月22日,吕道斌将股票全部卖出,累计浮亏近38万元。

  2007年11月14日,新光硅业再度发函给各大股东,决定19号召开预备会,20号召开正式会议,并决定多晶硅项目最终的控股方案。同时,川投集团转让新光硅业股份一事也将在会议上进行表决。

  2007年11月19日,多晶硅项目控股方案预备会召开。会上,川投集团和天威保变(20.30,0.11,0.54%)作为第一和第二大股东,提出各控股一个项目。但仅占有0.8%股份的乐山电力却不肯放弃控股权,会议最终不了了之。

  2007年11月20日,多晶硅项目控股方案的正式会议召开。由于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其他股东的通过,川投集团无奈做出让步,同意放弃对多晶硅项目的控股权,初步形成了由乐山电力控股乐山多晶硅项目,天威保变控股新津多晶硅项目的初步议案。

  然而此时,乐山电力和启明星的实际控制人四川电力又提出,希望岷江水电也能参与多晶硅项目的建设。最后,川投集团再次让步,岷江水电如愿以偿地分到了多晶硅项目的一杯羹。

  会议在接近中午时,最终达成以下协议:乐山项目分别由乐山电力出资并持股51%,天威保变出资并持股49%;新津项目分别由天威保变出资并持股51%,川投能源(13.09,-0.12,-0.91%)出资并持股35%,岷江水电出资并持股14%。

  2007年11月21日下午,上市公司乐山电力、天威保变和岷江水电的股票都在交易所停牌,并于11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投资多晶硅项目的意向性公告。

  会上硝烟弥漫会下内幕交易横起

  会议场上硝烟弥漫,参会各方斗争、妥协、拉锯。而在会下,一些人却启动了另一个“战场”——他们争分夺秒地抢在股票停牌之前,买入项目最大受益方——乐山电力的股票。而这种赤裸裸内幕交易的行为,最终没有逃过监管者的法眼。

  首先察觉乐山电力股票异动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他们通过技术系统,发觉了停牌前股价的异动情况,旋即展开了拉网式的排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技术系统,将涉及该项目的各公司高管及其亲属的股票账户逐个检查,共涉及7家公司300多人。

  其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相关调查情况上报给中国证监会,证监会相关部门旋即开赴四川,展开对该案的全方位彻查。在证券监管部门几个月昼夜不间断的取证、调查、定案的努力之后,此案最终水落石出。

  经调查,除了岷江水电董事长吕道斌在会议之前“埋伏”乐山电力股票之外,包括川投集团、新光硅业等多名参与项目的内幕交易者均是在会议前后“突击”购入乐山电力股票。之后,他们利用股票上涨的机会将手中的股票抛售,获利了结。

  薛东兵,川投集团计划部经理,于11月20日10点50分到10点55分的会议期间,购入乐山电力股票10300股,其后在12月又买入6100股,并于2008年8月22日全部卖出,累计盈利25715元。

  张瑜婷,新光硅业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拟定会议纪要的工作人员,在11月21日上午,抢在股票停牌前买入乐山电力股票4300股,并于2008年2月19日至3月17日全部卖出,盈利2442元。

  刘晓扬,川投集团副总经理,在11月21日上午集团召开的通报项目相关情况的临时董事会上,得知了相关情况,并在上午9点26分买入乐山电力股票2600股,当年12月20日全部卖出,盈利6612元。

  段跃钢,川投集团工业部副经理,具体负责沟通、联络和协调多晶硅项目的主管人员,在11月19日前了解到乐山电力有可能参与多晶硅项目的情况下,买入乐山电力股票300股,当年12月7日全部卖出,盈利1165元。

  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理

  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活动”以及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之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条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之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吕道斌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乐山电力股票,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于其他涉案人员,分别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罚款。

  而除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外,纪律检查部门也将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调查,并做出纪律处罚。而据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四川电力的纪律检查部门已经与其沟通,将根据案件情况,对公司的相关涉案人员做出处理。

  ■专家观点

  股民可对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知名证券法律人士杨兆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认为,内幕交易案之所以屡禁不绝,首先是我国存在内幕交易的社会土壤。很多人认为靠内幕信息投资是很正常的事情,甚至有不少人认为只有靠内幕信息才能挣到钱。在中国,打听内幕信息是带有普遍性的心态,最常见的表现就是打听小道消息。有了这个内幕很多违法的现象比较普遍。

  其次,绝大多数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查处。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打击力度,但与整个违法者的数量相比,真正受到查处的只是极少数。这让违法者产生一种“安全感”,认为只有特别倒霉的人才会被查,这就会更加助长违法者的投机心态。

  杨兆全建议,除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外,股民也可以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法提出民事诉讼,这也能从另一方面加大对这些“信息优势者”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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