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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步步惊心连环套 “股海”无涯骗术多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zhangy  时间:2012-09-12 15:13

  “股海神州”案是一起以电视媒体为广告载体,假借证券投资咨询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不法分子虚构公司,冒充分析师,编造虚假信息,使出百般骗术,被害人却一步一步落入圈套,并越陷越深,最终被骗金额高达326万元之巨。

  案情回放

  2009年7、8月间,投资者姜某在广西卫视看到“股海神州”股评节目后,根据节目中的电话与自称是“广州股海神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海神州公司”,无工商登记信息)的人员取得联系。随后,李嘉栋假冒“股海神州公司”股评分析师,并使用化名“许小明”与姜某联系,谎称能提供股票信息为其获得高额利润。同年12月10日,李嘉栋以收取“咨询费”为名,诱使姜某向其指定的账户汇款,骗取姜某人民币26万元。2009年12月,李嘉栋又指使刘小华使用化名“汪明”参与诈骗。两人继续假冒“股海神州公司”股票分析师,谎称通过其公司购买跨年度创业板新股可获得高额利润,诱使姜某继续向其指定账户汇款。同年12月15日、30日以及2010年1月4日,两人分别以收取“保证金”及“跨年度创业板投资操作资金”为名,与姜某签订《跨年度创业板合作协议》,先后三次骗取其人民币60万元、140万元和100万元。两人将非法所得平均分配后挥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嘉栋、刘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李嘉栋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小华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万元。

  作案手法

  本案中,犯罪分子李嘉栋、刘小华只有初中程度,但是利用电视媒体,以能够指导炒股牟取暴利为诱饵,能骗取投资者巨额资金。该案具有以下特点:1、犯罪分子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公信力强的特点,频繁反复发布虚假证券信息,在获取投资者的联系方式之后便展开强有力的电话攻势,反复向投资者推荐股票,骗取服务费用。2、犯罪分子以证券知识不高者、风险意识较差者为作案对象,伪装成投资专家或者合法机构,利用这类投资者对经济发达地区投资水平高的信任和幻想一夜暴富的心理,诈骗钱财。3、为确保投资者上钩,犯罪分子精心炮制诸如“跨年度创业板合作协议”等噱头,以种种借口促使投资者追加服务费用或者理财资金,采用连环套的手法引诱投资者一步步上当受骗。4、犯罪分子有的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的将作案窝点设在民居和城乡结合部位,场所隐蔽且经常搬迁,以规避查处。

  监管点评

  司法机关对于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的,往往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量刑较轻,威慑力不强,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力较弱。而“股海神州”案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说明本案中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性极大,犯罪要件完全具备诈骗罪的特征。

  监管部门提醒,“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投资者不可轻信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的非法股评活动,也不要轻易泄露个人电话号码和个人资料,对陌生荐股来电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现电视台证券节目不规范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开栏语:

  近年来,在证监系统和公安司法机关、通信管理等部门合力打击下,不法机构和个人通过假冒网站、博客、QQ群、手机短信、微博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大批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但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的警惕性、反侦查能力也不断提高,作案手段和方式日趋隐蔽,迷惑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投资者上当受骗的情形还时有发生。为提高广大投资者对花样翻新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识别和防范能力,避免跌入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陷阱,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广东证监局结合多年来的打非经验,精心挑选辖区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系统阐述案件的事实、作案手法及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通过这些精心挑选的案例,引导广大投资者切实认清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本质,抵制诱惑,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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