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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类]为什么操纵市场是违法行为

 作者:dengzk  时间:2011-11-22 11:40

  由于操纵市场是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的决定,因而这种行为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完全违反了《证券法》中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通常说的“三公”原则。无论是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还是通过散布虚假信息、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证券交易价格,都违背了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在我国证券市场早期不完善的时期,市场上曾经一度充斥了操纵市场的所谓“庄家”。一些投资者热衷于打探庄股,执迷于跟庄。由于操纵市场行为本质上的欺诈性,操纵市场行为的最终受害者是广大普通投资者,而跟庄、听信庄股的做法也往往导致为他人“做嫁衣”的下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操纵市场行为不仅有失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更直接触犯了《证券法》和《刑法》。因此,广大投资者切不可轻信所谓的“庄家”、“主力”之说,更不要参与和配合“跟庄”、“锁仓”等不法行为。

  操纵市场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严厉查处。在中核钛白案中,程某、刘某作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龙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联盛伟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新秦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贸易有限公司5家公司,并通过上述5家公司设立的股票账户进行了涉及操纵“中核钛白”股票价格的股票交易。2008年9月10日~9月12日期间,程某、刘某利用持股优势和资金优势以连续买卖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组中买卖“中核钛白”股票的方式,操纵和影响“中核钛白”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根据统计,涉案账户组在2008年9月10日~9月12日交易“中核钛白”的账面收益为-5806527.67元。根据中国证监会认定,程某、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程某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刘某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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