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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类]非法发行证券的打击与防范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dengzk  时间:2012-02-02 11:54

  ■打击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案例汇编之一

  近年来,各地证券监管部门采用各种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打非是一项长期工作,为了防止非法证券活动出现抬头蔓延之势,上海证监局近期特别总结了一批典型案例,通过理论、监管、案件点评等多角度多形式的细致分析,对相关个案进行了“解剖”,以期起到警示作用。为此,本报从今日起特开设“打击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宣传案例汇编”专栏,将先后刊登八组文章,以帮助广大投资者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行为的能力。

  非法发行证券是上海启动证券打非工作初期即纳入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在上海的严打态势下,其不断演变形式,对上海地区的金融安全和和社会稳定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表现形式

  上海地区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呈现出明显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初级阶段

  该阶段不法分子抓住投资者的逐利心理,编造或歪曲事实,获得投资者信任。(1)宣称投资“原始股”将获得超额收益。根据既往购买“原始股”暴富的投资经历,向投资者灌输上市即等于高额回报的投资理念。(2)利用相关部门公信力夸大“原始股”的“含金量”。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宣称公司成立获得某省政府批准或股票发行获得股权托管中心批准等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3)混淆挂牌与上市的区别。以国内挂牌、上市概念为参照,故意将国外市场挂牌与上市混为一谈,且宣称公司即将在境外上市。(4)以虚假业绩为支撑。为迎合专业投资者需求,自行编制投资价值分析文章,发布虚假业绩报告。(5)与中介机构勾结。为取信于投资者,还与中介机构暗中约定,限制投资金额,书面承诺如不能按期上市则由中介机构原价收回“原始股”。

  2.演变阶段

  演变阶段和初级阶段的实质内容都一样,但为了逃避监管,取得投资者长期信任,不法分子在法律形式和经营模式上大做文章:(1)对公司形象进行夸张宣传和包装。通过借创业投资公司、产业基金名义,邀请知名人士担任公司顾问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等方式,夸大公司实力和前景。(2)在公司设立形式上大做文章。通过跨地区成立多家公司,以不同公司名义招募投资者,部分股东股权由他人代持等多种方式,以控制单一公司股东人数。(3)以貌似收益可观、风险可控的经营模式牢牢拴住投资者的心。通过选派投资者担任公司高管、允许投资者退股和每年发放可观红利方式,引诱投资者入股和不断增资。

  二、典型案例——汇乐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发行证券案

  (一)主要事实

  汇乐案是上海证监局近两年来查办的涉案人数最多、标的最高的打非案件。涉案公司之一上海汇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浩,在2006年至2007年间以设立上海汇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为名,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投资者出售上述公司股权。2007年8月,黄浩以其父亲为法定代表人,设立上海汇乐宏宇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投资者所持有的旗下所有公司股权统一置换为汇乐宏宇股权。黄浩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非法募集资金13000余万元,涉及全国各地投资者600余人。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黄浩还利用天津德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德厚资本等基金,以公开方式向107名投资者募集资金近6000万余元。

  案发时,已有4000多万元资金被黄浩用于个人消费及挥霍,1.5亿元用于全国各地所谓的投资,除有3500万元房产和1000万元债权外,其余都以拆东墙补西墙、募新资还利、拉投资款给回扣等方式而所剩无几。

  (二)案件查处及宣传

  该案是在非法发行证券的“演变阶段”中被及时发现、及时查处的。经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同意,上海证监局对汇乐案正式立案稽查,并于同年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2010年12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判决,主犯被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1000万元,其他同案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分别并处罚金10万元和30万元。

  (三)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以创业投资和产业基金为名,以选派投资者代表担任公司职务、定期召开股东会、发放可观红利、允许投资者退股、逢年过节向投资者派发礼品卡等独特经营方式对其违法手段进行大肆包装的非法发行证券案件。

  本案发生前,传统的非法发行证券活动因受严厉打击已基本绝迹。本案违法手段罕见,欺骗性极强,很多投资者不惜血本连续投资。上海证监局准确识别了不法分子改头换面的违法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的支持下及时制止了汇乐公司开展新一轮“庞氏骗局”的图谋,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和金融安全。该案判决后,上海证监局及时在全国多家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社会效果良好。

  截至目前,上海证监局共向公安机关移送非法发行案4起,其中3起均以集资诈骗罪定罪,主犯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集资诈骗罪对非法发行证券的不法分子予以定罪,改变了以擅自发行证券罪判刑而导致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大幅提高了对非法发行活动的震慑作用。

  三、投资启示

  1.不要忽视基本法律知识。掌握基本法律知识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合法的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事先经证监会批准,公告招股说明书,由证券公司承销。

  2.不要轻易涉足不熟悉的投资和未经考察的异地项目,更不要盲目轻信难以核实的境外产品,以免掉入信息不对称的陷阱。必要时,可以向法律顾问或证监会咨询。

  3.不要被公司华丽包装所迷惑。公司的注册资本、办公地址、网站页面和宣传图片等仅是判断公司情况的一般参考,绝非一好百好。

  4.不要被合同反常内容所欺骗。风险与收益成正比。对不法分子为投资者“考虑周到”的口头保证或书面规定,如随时退股、限期内上市等“低风险”投资的宣传“话术”,投资者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5.不要迷信所谓名人、专家。所谓“名人、专家”形象实乃不法分子利用其“精彩”表演、虚假宣传等方式营造而成,其自身并无多大含金量,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

  6.不要轻易划付资金到个人账户。不法分子往往以效率等各种理由诱导投资者将款项划入其本人个人账户或员工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收款账户。投资者一定要注意识别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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