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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类]国内现首单券商投顾荐股纠纷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dengzk  时间:2012-02-02 15:30


官兵/漫画

  弱市行情纠纷多。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北京某投资者因为接受某家券商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操作股票,亏损40余万元后,该投资者委托律师向投资顾问及其所在券商发去了律师函。该案件堪称去年1月1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颁布后国内公开出现的首单投资顾问荐股纠纷。

  纠纷缘由

  2011年A股市场行情可谓羸弱不堪,致使个人投资者,甚至多数机构投资者陷入亏损境地。亏损之时,投资纠纷亦开始出现。

  最近北京一位齐姓投资者欲拿起法律武器,状告他的投资顾问。按照齐某的代理律师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介绍,2011年3月31日,齐某接受某券商投资顾问徐寿文的短信,内容为“三一重工近期可能有20%左右的上涨幅度”;4月1日,徐寿文在给齐某的投资分析报告中指出,“三一重工要在香港增发,价格是35元港币,预计A股应该到32元以上”。彼时,三一重工的股价刚经过2个多月的上涨,4月1日股价大致在28元左右。

  张远忠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齐某此后陆续买入三一重工,但该股票价格在反弹一段时间后改为掉头向下。齐某去年底清仓了三一重工,总共损失40多万元。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认为,徐寿文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第四(项)“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规定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因为从公开资料查询得知,三一重工彼时虽然欲在香港增发,但增发价格并不是徐寿文所说的35元。由此,张远忠认为,徐寿文是在编造虚假信息误导齐某做出买卖决定,因此要求该券商及徐寿文赔偿齐某的损失。

  隐形的地雷

  涉足纠纷的这家券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需要对纠纷的事实进行更深入的调查,然后再做回应。

  不过,该单纠纷已经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因为这涉及到1.8万投资顾问的工作开展。

  经过多年发展,国内证券公司通道式经纪业务模式被认为已走到尽头,依托投顾提升券商服务能力,被认为是挽救经纪业务颓势的重要抓手。去年1月1日,监管层颁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范投顾业务发展。此后全行业的投顾人数迅猛增加,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投顾人数已达1.8万人,徐寿文即是其中的一员。

  按照政策规定,投资顾问服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现实情况是,在投顾开展工作过程中,为客户推荐股票也是不少投顾工作的重要内容。

  “客户对投顾的重要诉求就是推荐股票,没有客户愿意天天听你讲解大盘,或者其他资产配置。”某家上市券商资深投顾表示。在推荐股票过程中,并不是每个投顾都是巴菲特,投顾经常对大盘或个股的判断产生偏差,如果只是能力问题,在沟通良好的情况下,投资者通常会表示谅解。但也不排除是投顾故意或者根据其他特殊目的去推荐股票,这种行为需要进行规范。在实际做投资建议的过程中,投顾掺杂个人判断的行为常会发生,而至于是何种目的,则需要一定的调查取证。在客户存在亏损风险的情况下,这就为产生纠纷埋下了隐形的地雷。

  难躲的风险

  “如果投顾的推荐理由有合理依据,且引用的观点有出处,是根据研究报告做出的判断,推荐股票时有提示风险,那就是合规的。若没有充分提示风险,或者虚假陈述,引用的观点全是虚假的,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南方一家券商投顾负责人表示。

  记者调查显示,目前投顾向客户推荐股票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一对多的服务模式,即依托券商的研究实力,靠公司层面集体推荐股票。这种行为一般是面对大众投资者的推荐行为,且券商公司层面常有审核的流程,且有留痕,易于管理。另外一种模式则是一对一的服务模式,在这模式下,投顾可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客户的投资行为进行指导,但这种模式风险不可控,因此多数券商均采取前一种模式。

  上述南方某券商投顾负责人也表示,即使在一对多的服务过程中,部分投顾为了更好地吸引客户,彰显个人能力,也会私自推荐股票。因此,投顾荐股的风险依然存在。

  “对于券商而言,在管理投顾的过程中,要注重留痕。对于投顾而言,在做投资建议时,一定要真实、可靠。”上述南方券商投顾负责人说。(证券时报记者曹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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